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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青科发规〔2026〕1号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6-01-26 10:21:00文字大小: 打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对原有的《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青科发计财〔2018〕11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6年1月13日厅务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26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与使用,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发挥专业支撑作用,切实保障各类科技评审评估与决策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权威与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专家库由“通用专家库”和“帅才科学家库”构成。“帅才科学家库”是为“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提供战略人才支撑的特殊子库。

  第三条 参与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成果评价、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科技活动的各类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建设、科学规范、开放共享、动态更新、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设计、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专家库依托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承担专家库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专家日常服务及技术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通用专家库入库

  第六条 通用专家库专家主要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金融财税、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中遴选。专家类别主要包括技术研发类、科技管理类、财务金融类及其他,按照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评估、成果转化评价等不同服务需求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二)具有相关领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各类专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技术研发类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五年从事相关领域一线科研工作。

  2.企业专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三年从事相关领域一线科研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二)科技管理类专家

  从事科技管理、战略研究、创新政策研究工作的副处级以上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满10年的科技管理人员。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

  1.熟悉国家和省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具有财经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

  3.在银行、证券、保险、股权、信托、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财务审核能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类专家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工作人员;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成果转化类、知识产权管理类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其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长或重要影响力的专业人员等。

  第九条 通用专家库入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公开征集。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人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及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函,经审核后入库。

  (二)共建共享入库。经省科技厅与省内外其他权威专家库管理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共享协议后,可将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专家批量导入或关联接入。

  (三)定向邀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条款要求的高层次战略科学家、帅才科学家,以及特定紧缺领域的权威专家,经省科技厅研究,可直接定向邀请入库。

第三章  帅才科学家库入库

  第十条 帅才科学家主要从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科研人员中遴选产生,以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创新需求为核心,通过组建一流团队、整合科研资源,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动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一条 帅才科学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长期服务于青海省科技创新工作(不少于3年),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与卓越的创新能力,担任过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负责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具备组织领导重大科研攻关的战略视野和核心能力。

  (三)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青开展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顾问;

  3.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4.科技创新领域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5.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注:在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原则上不以此类专家身份入库。)

  (四)所在单位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基础,相关领域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能够保障帅才科学家带领团队高效开展科技创新。

  3.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良好,企业近两年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或研发投入,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须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

  (五)科技创新团队条件

  1.组建以帅才科学家为带头人的固定科研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0人;

  2.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级职称)不少于1/3;

  3.团队中40周岁及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不少于1/3;

  4.团队成员不得兼任帅才科学家。

  第十二条 帅才科学家专家库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入库。入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团队培养、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审核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函。

  (二)逐级推荐。各市州所属单位推荐人选,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州科技局,由市州科技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函和推荐材料;省直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按隶属关系报送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函与推荐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函和推荐材料。各推荐单位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严格按照推荐条件排序,并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三)遴选与公示。省科技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综合评议,按程序经会议研究确定拟入库人选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帅才科学家库。同时,根据我省科技人才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帅才科学家的入库遴选、信息更新与动态调整工作。

  (四)帅才科学家入库后,可结合青海省科技创新规划,整合资源并自主选题申报“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项目申报需经专家充分咨询论证,通过后方可立项实施。同时,须履行以下职责:培养战略青年科技人才,攻克本省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牵头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高级别奖项;培育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可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入库专家信息变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变更。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年龄超出规定等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四)每年无正当理由在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5次(含)的;

  (五)填报入库信息弄虚作假的;

  (六)擅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八)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纳入科研失信名单的;

  (九)在参加评审等科技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有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由省科技厅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库委托服务机构负责运行及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专家资格初审、登记入库等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专家信息更新。

  (二)承担专家随机遴选抽取工作,登记专家工作情况。

  (三)负责在库专家日常联系、服务以及组织专家培训与交流等工作。

  (四)根据专家履职评价情况,对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五)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五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参与科技活动事项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按工作需求随机选取。如遇重大、紧急事项无法实行随机抽取,经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可选取库外专家,选取专家条件与本办法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主要方式包括:

  (一)随机抽取。根据科技活动的具体需求,专家使用单位(处室)合理确定专家组结构、专业领域、回避条件等,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候选专家。

  (二)综合筛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评审、战略咨询论证,或特殊紧缺专业领域,可在专家库中按专业水平、熟悉领域、以往评价记录等条件,综合筛选专家。

  (三)定向邀请。对特定高端战略咨询或者紧缺领域专家,可根据实际定向邀请库内或库外顶尖专家,并结合工作实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专家选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处室)提出专家使用需求,确定选取方式、专家要求及回避条件,由本单位(处室)负责人审批。

  (二)选取专家。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严格按照使用需求产生专家候选名单,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按次序邀约专家。

  (三)备案确认。使用单位(处室)对专家名单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第六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参与科技活动事项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及隐私依法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或存在利益冲突的评价咨询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与科技活动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研学术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对所出具的评审(咨询)结论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价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价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价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主动签署并遵守诚信承诺书与回避声明。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取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的礼金、馈赠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任何相关方代为请托、说情,干涉公正评价。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提交更新申请,如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系统将冻结专家参与评价活动的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

  (六)积极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收到评审等科技活动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评审: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管理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项目评审。

  (三)3年内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或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公正评审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五)与被评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六)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八)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等科技活动公正性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家使用单位(处室)应在评审(咨询)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记录与履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待提升”三个等级,纳入专家信用档案和履职绩效档案,作为专家后续优先选用、综合等级调整、续聘或出库的核心依据。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恪守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原则,有无出具带主观偏向、歧视性或与事实不符的评审(咨询)意见,或受外部干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二)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咨询)活动纪律,有无无故缺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参与,或扰乱活动秩序、妨碍评审流程正常推进的情形。

  (三)是否具备对应评审(咨询)场景的专项能力,有无因专业认知不足导致评审意见逻辑混乱、结论含糊,或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支撑决策的情形。

  (四)是否遵守本办法第七条关于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规定,有无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服务机构基于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的单次履职评价记录、信用档案及履职绩效档案,对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形成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监督评价结果应用:

  (一)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专家具有参与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资格,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良好的专家。

  (二)科技评价咨询活动需要指定专家组组长或首席专家的,优先选用评价等级优秀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评价等级为待提升的专家,1年内不得参与各类科技计划活动。专家在申请入库、更新信息、咨询、论证、评价和评审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处理。在各类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申报我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对专家故意误导决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泄露国家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 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综合评价等级信息,包括专家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专家库管理系统注册的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查询申请,并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可查询本单位专家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专家对自身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信用变动情况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诉。异议人应提供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申诉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自受理异议3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异议信息经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送达核查意见并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 专家使用单位(处室)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和更新维护,保障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在参与科技评估活动中由于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有关单位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原《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青科发计财〔2018〕114号)同时废止。

 

作者: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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