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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浏览次数:23563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9-07 10:55:27文字大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由本机关保存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kjt.qinghai.gov.cn )上查阅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组织机构、计划项目、统计信息、政策法规、科技资讯、科技资源、科技论坛、成果奖励等。可以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kjt.qinghai.gov.cn )上查阅《公开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网站上的《公开目录》。

1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 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kjt.qinghai.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2 、公开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书面填写《青海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1 ) 。《申请表》可以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 kjt.qinghai.gov.cn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秩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风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 12 号省政府大院西三楼

邮政编码: 810000

办公时间:每周一 — 周五

联系电话: 0971-8244514 传真号码: 0971-8239442

电子信箱: qhkjtqhkjt@163.com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 投诉电话: 0971-8246235 ,传真: 0971-82394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青海省科学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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