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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解读

浏览次数:15167信息来源:|1发布时间:2018-11-02 16:19:19文字大小: 打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青海省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28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坚持以创新引领、公平公正、普惠实施、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等原则,进一步加大支持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力度,优化科技服务业发展环境,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提升社会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管理办法》重点围绕实施科技创新券的意义、支持对象和范围、使用流程、组织机构和职责以及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等5个方面,制定了21条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落实国发37号文和青政28号文件精神,有效支撑科技服务,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实施创新投入的普惠政策,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有序、快速增长。
  二是全面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巨人”培育计划的实施;有力推动“双创”战略实施,着重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打造各具特色的“双创”载体,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三是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全部在网上开展,建立了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实施网上申报。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制定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制度,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留痕管理。
  四是省科技厅遴选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券的日常管理部门,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由专人进行管理,且拥有较强的网络服务平台支撑科技创新券的网上工作。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开展科技创新券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接受科技厅和财政厅的监督,并通过考核给予奖励。
  五是科技创新券接机构即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必须要进入科技创新券管理库。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必须有资质或有能力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入库过程中必须提供清晰、明细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表。在服务过程中接收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是科技创新券根据不同的支持对象,申请金额不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科技创新能力强,所需科技服务多,每年最高可申领20万元科技创新券;对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企业和创新团队,由于处于科技创新初期,每年最高可申领科技创新券5万元。另外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每张卷面额为5000元、10000元等不等,企业和团队根据申领额度上限进行申领。
  七是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力度。科技创新券作为普惠性支持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和团队的科技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的发挥科技资金的作用,将科技创新券单次购买服务的抵用额度提高至80%。
  八是明确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流程。科技创新券的申领、被服务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网上交易,被服务企业按照科技创新券使用原则使用创新券,服务机构接收创新券,服务机构兑付创新券等。整个交易流程接收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九是明确科技创新券各机构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各管理机构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好年初科技创新券预算和年末科技创新券的工作情况总结。明确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科技创新券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同时对于在科技创新券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的各服务机构和企业,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管理办法》为青海省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提供了管理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入企业、科技园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做好宣传工作,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券工作有序进行。

作者:青海省科学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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