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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评估考核办法

浏览次数:16263信息来源:|1发布时间:2018-12-12 14:27:16文字大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青海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青政〔2015〕45号)的有关规定,提高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设备)的开放共享水平,促进资源共享,依据《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6〕139号),为规范开展青海省大仪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评估考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考核工作在社会公开监督下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估考核工作应以大仪设备对外和协作共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结合被评价仪器的特点,设置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与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价。
  评估考核应做到客观公正,严格评估程序,对被评单位网上实时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和抽查核实,聘请专家对照设置的指标与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有异议时,进行专家现场复核确认。
 

第二章 评估考核范围

 
  第三条 凡以省市或其它财政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仪设备的所在管理单位,须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社会资金等全额购置、建设的大仪设备的所在管理单位参加评估。
  加入省大仪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所有仪器管理单位均须参加年度的评估考核。
 

第三章 评估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要求接收考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抽查等工作。评估考核表及相关指标体系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青海省实际情况,在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时制定。
  第五条 评估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度建设情况:保障激励措施,如共享服务管理制度、内部激励措施等;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如用户档案、用户服务申请响应情况、用户满意度调查表等。
  2.大仪设施信息公开的情况: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对外服务的场地、设备设施总量和已共享的大仪平台设备设施数量。
  3.服务队伍与能力建设管理情况: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技术服务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技能培训情况及单位服务资质等。
  4.大仪设备共享服务业绩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仪器单位经济效益指标(对外分析测试服务成本收入、经济效益等);仪器设备利用率指标(分析测试的样品数或项目数、有效机时数、服务单位数、用户满意度、典型案例等);社会效益指标(完成分析测试科研项目、发表研究论文、发表专利、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标准方法编制和修订)和统计与报告的及时准确性指标(统计数据上网登记、总结报告)等。
  5.仪器对外共享服务的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估考核程序

 
  第六条 评估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单位自查:按照下达的指标体系逐项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单位自查工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第三方服务机构。
  现场核查:各管理单位根据当年开展评估考核工作的要求填报评估考核表,并报第三方服务机构,由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填报信息资料齐全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制度建设情况、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管理情况等考核内容的核实。
  专家评审:由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所有参与评估考核且填报信息资料齐全的管理单位进行综合评定,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量化考核,主要包括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业绩、大型科研仪器信息公开、共享服务管理及制度建设、服务队伍与能力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评估考核结果

 
  第七条 根据管理单位自查报送资料、专家现场核查意见、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排序。
  第八条 评估考核结果经审核通过后,通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青海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估考核评定结果公示七日内,对评估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报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评估考核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补贴、大仪设备购置补助、科技项目立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两年内不予申请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管理单位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对评估考核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过程信息、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9日。

作者:青海省科学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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