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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浏览次数:8534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1-06-30 17:19:41文字大小: 打印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5月6日经省科技厅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为做好《实施细则》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4月1日起,新制定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正式施行。《奖励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是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此次《奖励办法》修订,在奖励对象、提名方式、奖种设置、奖项数量、奖金标准、评审流程等方面都有重要调整。

  《实施细则》作为《奖励办法》的配套文件,是《奖励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限于篇幅,省科技奖评审表决规则、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等无法在《奖励办法》中详细规定,须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奖励办法》,做好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提高科技奖评审质量,《实施细则》的修订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二、修订过程

  根据新制定的《奖励办法》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实际,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省科技厅系统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省科技厅批准,并报省司法厅备案,于2021年5月31日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结合《奖励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对应的修订:

  (一)细化完善奖项设置。在原有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国际合作奖的基础上,增设自然科学奖和创新发明奖,在《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增加了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根据广大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了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授奖人数上限,提高了科技进步奖授奖人数和单位数量上限。

  (二)完善评奖组织体系。在原有奖励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三章“评奖组织”中,对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职责做了细化说明。

  (三)规范细化工作程序。第四章“提名与受理”、第五章“评审程序和规则”中,对提名程序、提名者责任、提名项目要求、候选人资格、评审程序等作了规定,因增设自然科学奖和创新发明奖,授奖项目数量适当增加,确定“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四)加强监督管理。新设立监督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明确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中,进一步明确了省科技奖的提名公示制度、异议申请和处理制度;第八章“罚则”中,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相关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有效提高科技奖励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

作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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