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960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1-06-30 17:20:54文字大小:大小 打印
为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汇聚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突破对我省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引领支撑我省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我厅对《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发政〔2016〕164号)中《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由总则、专项组织、专项项目立项和实施、项目合同变更、监督检查和验收、附则6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提出了重大科技专项的定义,即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汇聚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的专项科技计划,明确了专项组织责任和管理架构。第二部分专项组织。明确了重大专项的实施依据、组织形式、专项构成层级、实施周期和启动方式。第三部分是专项项目立项和实施。明确了重大专项申报、承担单位确定、合同签订等管理流程,明确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和负责人的条件要求。第四部分是项目合同变更。明确了重大专项可变更事项、事项审批的权限分配等。第五部分是监督检查和验收。明确了重大专项监管和验收要求,以及项目出现终止、撤项、违规情况的处理方式。第六部分是附则。明确政策执行期限,同时原办法废止。
新修订的《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主要从7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突出规划引领。明确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方案编制、重点项目组织要遵循“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部署。重大科技专项要聚焦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行业、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战略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全链条一体化设计。组织实施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
二是创新专项管理方式。优化再造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和管理流程,首次提出设立重大专项项目专家组,建立专家组与管理处室共同管理的新机制。通过专家组的跟踪管理,确保专项技术路线不出现大的偏差。明确项目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所有项目实施为重大专项目标实现服务。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专题,专题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专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三是常年征集,分批启动。重大专项采用常年征集、分批入库、择机启动的方式进行组织。每年由专家组集中对征集项目建议进行论证,符合专项方向且条件成熟的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指南后,通过公开征集择优确定牵头单位,同时,根据项目成熟度项目课题可分年度分批次启动实施。
四是开展项目“揭榜挂帅制”。重大专项对于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省内科研力量无法承担的,采取“揭榜挂帅制”方式,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可为省外单位,联合省内单位共同承担。
五是强化科研诚信管理。
1.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责成项目牵头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项目,终止项目执行,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 项目牵头单位或参加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给予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3. 专家、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追回工作经费。
4. 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违法违纪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直接终止科技计划任务并将全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5. 验收结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将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
6.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如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六是实施全面绩效管理。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要求,将全面绩效管理贯穿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全流程。
七是结合科研实际调整相关条款。
1. 项目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时间由“项目执行期到期6个月前”调整为“项目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
2. 项目成员变更及项目参加单位变更次数设置为3次。
3. 项目验收时限由“项目牵头单位须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完成验收”调整为“项目牵头单位需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4.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调整为“由重大专项办会同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核查。结合评审意见,经重大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后,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
作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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