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0235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3-01-29 10:34:41文字大小:大小 打印
序号 |
保留证明 事项名称 |
办理行政 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
事项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承办 单位 |
开具 单位 |
是否可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
1 |
工作资历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第16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法律 |
省科技厅 |
由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
|
否 |
2 |
企业注册证明、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 |
行政确认 |
省级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8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第12条:第十二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省科技厅 |
由申请单 位出具
|
否 |
3 |
企业注册证明、资质证明、技术储备证明、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企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等 |
科技型企业认定与复审 |
行政确认 |
省级 |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并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第5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第6条: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
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省科技厅 |
由申请单 位出具
|
否 |
4 |
企业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学历证明、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创业投资证明等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8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5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通过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受理、材料初审、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属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并推动其发展。第9条: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2.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以及职工花名册;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6.创业投资情况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省科技厅 |
由申请单 位出具
|
否 |
5 |
成果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成果应用证明、学术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等。 |
科技成果登记 |
行政确认 |
省级 |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3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省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具体负责全省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分析上报工作。第10条:科技成果登记时,应提交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以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等;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及查新报告等;软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相关评价证明及查新报告等。 |
规范性文件 |
省科技厅 |
由申请单 位出具
|
否 |
6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省级科研科普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 |
《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5条:省科研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全年申报,集中评审。第6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省科技厅 |
由申请单 位出具
|
否 |
7 |
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书、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 |
省级重点实验室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 |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8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会议和现场评审,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第14条:重点实验室提供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书、获奖证书、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印证材料以供查阅。 |
规范性文件 |
省科技厅 |
由申请单 位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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