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浏览次数:30425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厅发布时间:2015-07-30 18:00:37文字大小: 打印

项目名称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项目类别 业务类
事项依据 1、《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2、《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个人或科研院所
办理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面积的2/3以上;
(4)、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运营时间三年以上的,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7)、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8)、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9)、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2、入驻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的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5)、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我省高新技术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属于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8)、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3、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
(3)、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
(4)、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2、《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
3、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以及职工花名册;
5、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6、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7、创业投资情况证明;
8、在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
9、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0、省科技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可向所在地的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办结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在本单位通过专家评审后,将出具认定批文。
办理处室名称 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
办理地点、邮编 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大院西三楼   810000
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天办理
联系电话 0971-8244566
网上表格下载
(下载网址)
下载 
备注  

作者:青海省科学厅

Copyright @ 2022 kj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青ICP备1900049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31   青公安备案63010302000073号青公安备案63010302000073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  制作维护:科技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8244514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大院西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