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1302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5-07-30 18:04:02文字大小:大小 打印
项目名称 |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行政奖励) |
项目类别 | 业务类 |
事项依据 | 1、《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2、《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发办字[2010]124号)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省内外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办理条件 | 应具备的条件: 1、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把在技术工程领域和自然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推荐出来。 2、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前一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予以成果登记的项目(以成果评价或项目验收日期为准)。①技术研发方面的项目,应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②技术推广方面的项目,应突出推广的范围、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③重大工程方面的项目,应突出团结合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系统的集成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④社会公益方面的项目(含科普),应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⑤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推荐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其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不超过6个;推荐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项目,其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推荐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⑥各报奖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第一完成人应是该项成果或技术主要负责人。按奖励办法规定,答辩必须由第一完成人完成。 3、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把在技术工程领域和自然科学研究中为我省的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推荐出来。 4、重大贡献奖。重大贡献奖由所在单位推荐,国际合作奖由中方合作单位推荐。 5、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可自行推荐,其他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推荐。 6、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 7、已获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应提供有效的证明,包括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获得动植物品种权、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以论文、专著的形式公开发表,并为同行认可的。凡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能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能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
申报材料 | 1、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3、重大贡献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4、国际合作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 5、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评审---公示---召开全省科技奖励大会---办结 |
办理时限 | 每年4月至次年2月工作日办结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状态 | 该事项可以在本单位全部办结 |
办理处室名称 | 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
办理地点、邮编 | 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4楼410室 810000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天办理 |
联系电话 | 0971-6140892 |
网上表格下载 (下载网址) |
下载(下载中心) |
备注 |
作者:青海省科学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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