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5226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厅发布时间:2015-07-30 18:11:40文字大小:大小 打印
项目名称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
项目类别 | 业务类 |
事项依据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省内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
办理条件 |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有专人负责,运输器具应当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安全可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
申报材料 |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 2、由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3、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申请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5、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6、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7、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协议复印件; 8、单位证件等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办结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状态 | 该事项不可以在本单位全部办结 |
办理处室名称 | 计划财务处 |
办理地点、邮编 | 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三楼323室 810000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天办理 |
联系电话 | 0971-8239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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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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