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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施行宪法宣誓办法

浏览次数:50996信息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16-12-23 09:45:48文字大小: 打印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近日施行。今后,青海省新任国家工作人员需要面对国旗(国徽),手按宪法庄重宣誓。

  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办法还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办法明确,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职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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