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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18964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0-10-15 10:42:59文字大小: 打印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对《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执行。

 

 

 

20201013

 

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成长需求,聚集科研院所、高等校、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创新创业资源要素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孵化器应加速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其中,专业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

 

认定与管理

  第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通过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受理、材料初审、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属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并推动其发展

  第八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运营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器应具备技术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

  (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或创新创业导师;

  (四)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一般不得超过3处,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场地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专业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运营时间三年以上的,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型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七)已申请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在孵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20%,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比例不低于10%;

  ()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第  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

  ()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以及职工花名册;

  ()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创业投资情况证明; 

  (及毕业企业清单

  (八器及其在孵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清单及已申请或拥有的知识产权信息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  申请孵化器认定程序:

  (孵化器运营机构按要求通过青海省孵化在线平台”填报相关数据、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青海省孵化在线平台”初审后提交至受理机构

  (第三方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复审汇总后上报至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审定,并对外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由省科技厅批复认定。

  第十  企业进入孵化器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的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知识产权明晰,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

  第十  省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

  (三)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

 

 考核管理

  第十  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享国家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  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省科技厅对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基础条件、服务能力和水平、孵化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根据考评得分排序,按照不超过全省孵化器总数的20%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家不超过50万元;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孵化器要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励资金,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孵化器资格,并按照《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20203号)进行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011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14日。原《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字2010146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作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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