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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解读

浏览次数:12027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1-06-30 17:22:00文字大小: 打印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暂行)的通知》(青政办〔2018〕15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原则,为加快省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引进和在青转化,为“12345”整体布局提供科技支撑,我厅对《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发政〔2016〕164号)中《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由总则、项目立项实施、项目变更和终止、项目检查与验收、附则5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办法制定依据,提出了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实施侧重点和子计划体系构成,明确了各子计划定位。第二部分项目立项实施明确了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指南编制、项目入库、合同签订程序,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条件要求和项目经费配套要求。第三部分项目变更和终止明确了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可变更事项、事项审批的权限分配等。第四部分项目检查和验收明确了重点研发专项项目监管和验收要求,以及项目出现终止、撤项、违规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五部分附则明确政策执行期限,同时原办法废止。

  新修订的《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主要从6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常年申报,分批入库,集中出库。明确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实行全年申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按照指南要求每季度对申报项目经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平衡等程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根据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到位情况分批下达。

  二、创新项目管理方式。首次提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创新需求挖掘、项目评审、推荐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三、细化验收项目处理方式。对基本通过项目,结余资金须原渠道退回,两年内不予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项目由专家核定工作量,根据工作量完成比例给予适当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对验收不通过项目,经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开展评审核查后,结合评审意见,依据任务完成度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后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拨付。解决长期存在的处理方式界定不清和依据不充分问题。

  四、强化科研诚信管理。一是对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重点研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按《青海省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违法违纪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直接终止科技计划任务并将全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二是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存在违反规定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五、实施全面绩效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要求,适时对在研及已验收项目开展总体绩效评价。

  六、结合科研实际调整相关条款。

  1.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执行期到期6个月前”调整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2. 增加非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变更情况,如需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会同专家审定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备案。

作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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