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438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2-01-14 08:39:26文字大小:大小 打印
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9〕218号)和《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重点实验室评估程序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专家组-审查评估材料-组织开展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现场评估定量分值占50%,会议评估定性分值占50%)-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内容包括业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两部分。业务评估包括:实验室条件与建设、研究水平与科研产出、队伍建设与人才引进、开放共享交流(包括联合实验室共建共享)与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财务评估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方式。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对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确定评估分数85分(含)以上且不超过评估总数20%的重点实验室为优秀,评估分数70分(含)以上且不超过评估总数30%的重点实验室为良好,评估分数60分(含)以上的重点实验室为合格,评估分数60分以下的重点实验室为不合格。
按照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给予稳定支持。优秀实验室连续三年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支持,良好实验室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万元支持。
省实验室参照重点实验室程序每年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确定为试点且评估合格的省实验室,建设期内给予每年150万元支持。
(三)明确评估体系。
首次明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参考省外先进做法,分类科学设定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四)强化惩罚措施。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复评的实验室,撤消其省级重点实验室称号,退出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
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自动退出省级重点实验室序列。
作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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